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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退役士兵最新就业安置政策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多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军改之下,湖北省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15问!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退役士兵最新就业安置政策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退役士兵最新就业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每服役1年补助1800元。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工商服务方面,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期限有多长?能否不在安置地培训?

答: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参加省内定点机构易地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及承训机构招生简章等资料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退役士兵凭核准通知书到指定的承训机构参加教育培训;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5.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7.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的程序有哪些?

答:跨市(州)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到市(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凭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件为其办理批转手续,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安置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9.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10.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规定享受教育资助等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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